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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时代:公众监督与个人隐私如何两全
2013-08-08 14:23:07 612次浏览

       过去10多年来,摄像头开始闯入我们的世界。以电子产品调查为主的调查公司IMS预计,从2010年至2013年,我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20%,公共摄像头的安装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慢慢习惯生活在每天都是直播的世界里,开始拥有秩序。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电子眼的十字路口,汽车版的中国式过马路,将会是怎么一幅恐怖场景。

  如今,监控摄像头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但摄像头的快速扩张,也给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隐患。谁有权安装摄像头?哪些场所可以安装?监控视频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


  现状:公共场所监控无处不在

  在很多人眼中,电子眼首先起到的是震慑作用。有它在,可以给不法分子多一些警告。除此之外,让人感到最方便实用的是它的记录作用。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突发情况,摄像头记录下来的景象就是最好的证据,摄像头就是不会说话的证人。所以,电子眼既象征着威严,又具有相当高的公正性。

  放眼观之,世界各国各大城市都在强调视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北京奥运会前在公共场所安装了摄像头26.5万余个,上海也在2010年世博会前安装20万个摄像头,以全面建立“社会防控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已达到200多个,职能主管部门似乎有把全国上下都装上电子摄像头的雄心壮志。所以有人称,中国视频监控市场已经是一块很大的蛋糕,视频监控市场的膨胀不仅为视频采集、网络及存储厂商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同时也给相关部门提出了技术标准统一和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亟待解决的是可行性对接和有效的统一指挥。

  一是缺乏严谨的规划,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有些公安机关缺乏严谨论证和长远规划,仅仅满足于短期的应用需要,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率较低,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尤其是各自为战,设备五花八门,给联网造成极大困难。

  二是技术水平落后,功能薄弱。受成本限制,有些地区还在沿用传统监控设备,技术水平落后,应用效果不佳。

  三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实战应用困难。目前应用的视频监控系统缺乏可供遵循的统一标准,一些机关对产品的选择比较随意,图像格式达数十种,给后期图像的处理增加了很大难度。

  四是应用意识缺乏,管理维护不力。尽管公安机关对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了要求,但从应用情况看,民警图像监控的意识差,应用范围不广,不能达到节约成本和提高效能的初衷。另外,监控设施缺少相应的专业维护力量,时常因管理维修不到位导致设备故障,影响监控设施效能的正常发挥。

  五是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到城市安全和市民的切身权益,它在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不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便捷途径。

  目前各地方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范围和标准、图像资料的调取程序。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可能引发隐私问题之争,成为今后监控系统管理使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多项目也就无法顺利地进行下去,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管理滞后

  我们拥有数千万的摄像头,关于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安装规范,却没有一部法律,只是各地自己制定的“办法”。面对监控摄像头的违规,这个“办法”常常没有办法—在很多城市,政府将道路电子眼工程外包给民营公司,同时将交警的执法权也外包出去;上海地铁、四川高速交警,都发生过监控录像不当流出的事情,却无官方机构和人员承担责任;在深圳地铁电梯事故后,在北京地铁发生坠落轨道事件后,那些可以辨明真相的录像神奇地消失了。

  前几天,河南省人大近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罚3万元,在网友中引起了一些热议。

  《条例》规定:新闻单位、交通枢纽、重要设施、公共场合等应当安装技防监控设施,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的同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

  《条例》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此类行为加重处罚。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也将受到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公共场所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为的是保证公共安全。对于公共场所的隐私地方,也不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宾馆的走廊里要安装监控系统,但是宾馆的房间内就不能安装监控设施。这是对公共场所和隐私场所作出的明确界定。如果拍摄的视频,监控视频管理人员私自放到网上传播,每个公民都是赤裸裸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普通公民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法律手段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如何与公众监督要进行合理平衡,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划分界限。

  监控视频的使用规范继续滞后,等于是将公民的隐私权置于高风险境地。一方面,监控摄像头只能限于公共场所,不能指向私人空间。另一方面,监控资料的保存和使用应遵守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人都能调用,某些人就可能滥用权力、满足窥私欲望;如果不处罚私自传播行为,个人隐私就可能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带来名誉和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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